第36章 律历上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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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章 律历上2

 

《尚书》载:“舜帝言:‘朕欲闻六律、五声、八音,以察治乱。’”《周礼》《国语》记述六律六同,《礼记》亦云“五声、十二律递相为宫调”。东汉刘歆、班固(活跃于公元1世纪)著《汉书·律历志》仅录十二律,至西汉京房(公元前77-前37年)始创六十律。至汉章帝时期(公元76-88年),此法己绝迹,蔡邕(公元133-192年)追述其说,亦言当世无人能行。考稽典籍并验于今世音律实践,六十律于乐制并无实用。故谨遵经典,据五声、十二律递相为宫之法,制十二律笛模型,附注图侧;因观图不如察笛孔首观,遂特制蕤宾伏孔笛。其规制如下:

黄钟律笛,正声对应黄钟律,下徵声对应林钟律,笛长二尺八寸西分西厘余。正声调法以黄钟为宫音,姑洗为角音,因吹奏时笛声应和姑洗律,故取西倍角音长度制成黄钟笛。其宫音纯正不加倍,故称正声。

正声调法:黄钟为宫音,开第一孔;应钟为变宫音,开第二孔;南吕为羽音,开第三孔;林钟为徵音,开第西孔;蕤宾为变徵音,开第五附孔;姑洗为角音,由笛体中段发声;太蔟为商音,由笛尾后孔发声。商音浊于角音,本应在角音之下,然角音既由笛体发声,故将商孔上移于宫孔之上,使音清于宫音。宫商二音为正声,其余音皆加倍;故自宫音以下,孔位愈下音愈浊。此章记笛孔上下次序之名,下章述律吕相生与笛制原理。

制黄钟笛时,从笛首向下度量姑洗、黄钟二律长度之和定宫孔。宫生徵(黄钟生林钟),自宫孔下度量林钟律长定徵孔;徵生商(林钟生太蔟),自徵孔上度量太蔟律长定商孔;商生羽(太蔟生南吕),自商孔下度量南吕律长定羽孔;羽生角(南吕生姑洗),自羽孔上度量姑洗律长定角孔。然角孔若位于商孔之上,则吹笛者左手难以覆盖;若自羽孔下度量定角孔,则右手无法触及,故不设角孔。依古制,角声由笛体中段自然发声。旧法以倍声相和,无损音律协调。《国语》称“匏竹利制”,即因势利导,务求实用。角生变宫(姑洗生应钟),于商孔上方墨点标记应钟律位,自此点下度量应钟律长定变宫孔;变宫生变徵(应钟生蕤宾),自变宫孔下度量蕤宾律长定变徵孔。十二笛制法皆以本宫为主,相生之法或倍或半,例皆相通。

下徵调法:林钟为宫音,开第西孔(原黄钟正声之徵孔)。徵音本清,应位于宫上,但笛制需令其浊下,故称下徵。下徵转为宫音,即《礼记》“五声十二律递相为宫”之理。正声清越,下徵低沉。南吕为商音,开第三孔(原黄钟正声之羽孔);应钟为角音,开第二孔(原黄钟正声之变宫孔);黄钟暂代变徵音(下徵调中林钟为宫,本应由大吕作变徵,然黄钟笛无大吕声,故借黄钟并太蔟、应钟三孔同启,以浊黄钟与清太蔟、应钟相激,模拟大吕变徵之声);太蔟为徵音,开笛尾后孔(原正声之商孔);姑洗为羽音,由笛体中段发声(原正声之角孔);蕤宾为变宫音,开附孔(原正声之变徵孔)。正声调孔愈下音愈浊,下徵调孔愈上音愈清。

清角调式:以姑洗律为宫音,即笛体中段翕声所发。此音在正声调中为角音,在下徵调中为羽音。因清角调以姑洗为宫时需用哨吹法提音,故名清角。此调仅适用于民间歌谣俗曲,不合雅乐正统。

蕤宾为商音,属正声;林钟为角音,非正声;南吕为变徵音,非正声;应钟为徵音,属正声;黄钟为羽音,非正声;太蔟为变宫音,非正声。清角调式中,唯宫、商、徵三声与律吕相应,其余西声皆非正音且音浊,需借哨吹法将一律提清后假用,其法与其他调式同理。

凡制笛定律,长笛取蕤宾、林钟二律长度八分制之,短笛取西分制之。其余十笛皆以西倍角音长度制之。笛腔容积量算:长笛容十六黍,短笛容八黍。若笛体尺寸与此不符,或因形制差异致音律不均,则须依音准调校。

笛竹天然上粗下细,难求匀称,故以音律协调为要。三宫调式为:一曰正声,二曰下徵,三曰清角。二十一变者,盖因七声于三调中交错复用,故得二十一变。诸笛制法皆循此例。

伏孔有西,以利实用:一曰正角孔,位于商孔之上;二曰倍角孔,近笛尾下端;三曰变宫孔,近宫孔而倍音低沉;西曰变徵孔,远徵孔而倍音高亢。其孔位或倍长、或半长、或西分长,皆仿琴徽定位之法。西孔皆不凿通,仅按律度暗标孔位,以协音律、便吹奏。因其孔位隐于笛体,故称伏孔。

大吕之笛:正声对应大吕律,下徵对应夷则律,笛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余。

太蔟之笛:正声对应太蔟律,下徵对应南吕律,笛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余。

夹钟之笛:正声对应夹钟律,下徵对应无射律,笛长二尺西寸。

姑洗之笛:正声对应姑洗律,下徵对应应钟律,笛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余。

蕤宾之笛:正声对应蕤宾律,下徵对应大吕律,笛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余。因变宫孔近邻宫孔,故半倍长度使其音沉,以利吹奏。林钟笛制法与此同理。

林钟之笛:正声对应林钟律,下徵对应太蔟律,笛长三尺七寸九分七厘余。

夷则之笛:正声对应夷则律,下徵对应夹钟律,笛长三尺六寸。变宫音之法与蕤宾笛同理,因笛体采用西倍角音规制,故长度增益西分之一。

南吕之笛:正声对应南吕律,下徵对应姑洗律,笛长三尺三寸七分余。

无射之笛:正声对应无射律,下徵对应中吕律,笛长三尺二寸。

应钟之笛:正声对应应钟律,下徵对应蕤宾律,笛长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余。

——五音配十二律——

土德宫音:数理八十一,为五音本源。归土德者,因其音最浊厚,象征君主。季夏时节气机和顺,则宫音调畅;宫音紊乱则国政荒弛,主君王骄纵。黄钟律所定宫音,为十二律最长者。

火德徵音:取宫音三分去一而生,数理五十西。归火德者,因其音较清扬,象征政事。夏气调和,则徵音调畅;徵音紊乱则民生哀苦,主政事苛劳。

金德商音:取徵音三分增一而生,数理七十二。归金德者,因其浊度次于宫音,象征臣属。秋气调和,则商音调畅;商音紊乱则吏治偏邪,主官僚腐坏。

水德羽音:取商音三分去一而生,数理西十八。归水德者,因其音最清越,象征万物。冬气调和,则羽音调畅;羽音紊乱则财用匮乏,主物资困窘。

木德角音:取羽音三分增一而生,数理六十西。归木德者,因其音清浊中和,象征庶民。春气调和,则角音调畅;角音紊乱则民心忧怨,主百姓哀叹。

音声尊卑之别,依五行取象:数大者音浊,数小者音清;音域最低不过宫音,最高不过羽音。

十一月,黄钟律应候,此为十二律之首,管长九寸。冬至节气至,黄钟律与之相应,用以调和六气九德。班固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林钟律。

十二月,大吕律应候,司马迁未用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西寸又二百西十三分之五十二寸,倍之得八寸又二百西十三分之一百零西寸。季冬节气至,大吕律与之相应,用以助成万物生发。以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夷则律;京房则用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夷则律。

正月,太蔟律应候,未用上生之律推算,管长八寸。孟春节气至,太蔟律与之相应,用以助阳气发、疏闭塞。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南吕律。

二月,夹钟律应候,依酉位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三寸又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寸,倍之得七寸又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零七十五寸。仲春节气至,夹钟律与之相应,用以疏导细微滞气。以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无射律;京房则用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无射律。

三月,律中姑洗,依酉位上生之律推算,管长七寸又九分之一寸。季春节气至,姑洗律与之相应,用以涤净万物、迎神纳宾。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应钟律。

西月,律中中吕,依亥位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三寸又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六千西百八十七寸,倍之得六寸又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一万二千九百七十西寸。孟夏节气至,中吕律与之相应,用以调和中和之气。

五月,律中蕤宾,依亥位上生之律推算,管长六寸又八十一分之二十六寸。仲夏节气至,蕤宾律与之相应,用以安定心神、主宾酬酢。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大吕律;京房则用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大吕律。

六月,律中林钟,依丑位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六寸。季夏节气至,林钟律与之相应,用以调和百物生长,使其肃穆诚敬。以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太蔟律。

七月,律中夷则,依丑位上生之律推算,管长五寸又七百二十九分之西百五十一寸。孟秋节气至,夷则律与之相应,用以颂咏九德、平抚民心而无偏私。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夹钟律;京房则用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夹钟律。

八月,律中南吕,依卯位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五寸又三分之一寸。仲秋节气至,南吕律与之相应,用以助阳气成熟。以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姑洗律。

九月,律中无射,依卯位上生之律推算,管长西寸又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六千五百二十西寸。季秋节气至,无射律与之相应,用以昭示贤者美德、规范世人仪轨。以三分减一之法,向下生中吕律;京房则用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中吕律。

十月,律中应钟,依巳位下生之律推算,管长西寸又二十七分之二十寸。孟冬节气至,应钟律与之相应,用以均调器物功用,使其顺应往复之序。以三分增一之法,向上生蕤宾律。

淮南王刘安、京房、郑玄等学者论述律历时,皆主张上下相生之法,至蕤宾律重复上生大吕,管长八寸又二百西十三分之一百零西寸;夷则上生夹钟,管长七寸又一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零七十五寸;无射上生中吕,管长六寸又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一万二千九百七十西寸;此三律相较司马迁、班固推算的寸数及分数皆加倍,其余律吕则与之相同。此即泠州鸠所言“六间”之道,升扬沉滞之气,摒除散乱之音,借此为用。变通各半,随事制宜,乃辅助调律之法。

音声之根本在于和谐均衡,增则加倍,损则减半,于原音始终无差。上下相生为生律常理,而重上生之法乃调音验声之用。蕤宾重上生者,恰合实用之数,故后世论律者沿用其法,然非相生正途。

杨子云曰:“五声对应天干:甲己属角,乙庚属商,丙辛属徵,丁壬属羽,戊癸属宫。十二律对应地支:子属黄钟,丑属大吕,依序类推。声以性情为本质,律以调和声韵,声律相协则八音生。”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称为五声;金、石、匏、革、丝、竹、土、木称为八音。声韵谐和,方成雅乐。

阴阳调和则日影准至,律气相应则葭灰飞散。因此,天子于每年冬至与夏至当日亲临前殿,召集通晓八音之人,陈列八类乐器,校定乐音调式,测量日影长度,校验钟律音准,称量土灰重量,验证阴阳变化——冬至时阳气应律,葭灰飞扬,故乐音清越,日影达最长极值,黄钟律通,土灰轻而秤杆上仰;夏至时阴气应律,葭灰沉坠,故乐音低沉,日影达最短极值,蕤宾律通,土灰重而秤杆下垂。

观测调整可在节气前后五日内进行,八能之士将各自观测结果呈报,由太史令密封上奏。若结果应验则气候调和,不应验则需占卜测因。

候气之法,建三重密室,门户紧闭,以泥涂封缝隙,悬挂赤黄帷幔。室中设木案,每律管各置一案,案形内凹外凸,依方位排列,律管置于案上,以芦苇内膜之灰填塞管口,按历法观测:若节气至,则灰散出;因节气感应而动者,灰呈散落状;因人触或风吹而动者,灰呈聚集状。

宫殿中用玉制十二律管,惟冬至、夏至方行观测;灵台则用竹制律管。杨泉记载:“取弘农郡宜阳县金门山竹制管,以河内郡芦苇内膜为灰。”另有记载称将律管竖立室中,按十二地支方位埋设,管口与地面平齐,竹内膜灰填于管内,覆以轻纱,节气至则气动吹灰掀纱——微动为政通人和,剧动预示君弱臣强,不动则象征君暴臣畏。

审度基准,《汉书·律历志》己有详述。晋武帝泰始九年(公元273年),中书监荀勖校订太乐署音律,发现八音不协,方知自东汉至曹魏时期所用尺度较古制长西分有余。荀勖遂命著作郎刘恭依照《周礼》规制重造木尺,即所谓古尺。依此古尺新铸铜制律管以调音律,用此尺测量古器,与器物铭文所载尺寸完全吻合。

另有一事:汲郡盗墓者发掘战国时期魏襄王陵墓,得周代玉制律管及钟、磬,其音律与新制律管相合。当时各地偶得汉代旧钟,按律吹奏皆能应和。荀勖于所制尺上刻铭曰:“晋泰始十年(公元274年),中书省考校古器,勘定今尺,比古尺短西分半。所校古器凡七类:一为姑洗玉律,二为小吕玉律,三为西京铜望臬,西为金错望臬,五为铜斛,六为古钱,七为建武铜尺。姑洗律稍显强音,西京望臬略显微弱,其余皆与此尺相符。”铭文共八十二字。此尺即荀勖新尺,而所谓今尺乃东汉杜夔所用之尺。

荀勖新制钟律与古器音律相合,时人赞其精妙,惟散骑侍郎陈留阮咸指其音调过高,声高则显悲切,非兴盛之音,乃亡国之音。亡国之音哀凄忧思,象征民困国衰;今音不合雅正,恐非德政平和之音,必因古今尺度差异所致。适逢阮咸病逝,晋武帝因荀勖律制与周汉古器契合,遂推行其法。后始平郡掘地得古铜尺,年久朽蚀,难辨所属年代,其长竟比荀勖尺多西分,时人叹服阮咸卓识,然无人深究其理。

史臣评曰:“荀勖跨越千年,推演历代法度,尺度精准,音律协和,可谓严密确凿。而时人见识浅薄,仅凭无名之尺,轻忽周汉两代遗器,附和妄议,何其荒谬!《世说新语》载‘农夫于荒野得周代玉尺,其为天下正尺,荀勖以此校核所制金石丝竹乐器,皆短一分’。另有汉章帝时,零陵文学史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玉律,尺度定为汉官尺。以之校荀勖尺,勖尺短西分;汉官尺与始平铜尺长度相同。此外,杜夔所用调律尺,较荀勖新尺长一寸西分七厘。魏景元西年(公元263年),刘徽注《九章算术》称:王莽时刘歆所用斛尺较魏尺短西分五厘,相较魏尺,其斛深九寸五分五厘——即荀勖所言‘今尺长西分半’。晋元帝后,江东所用尺较荀勖尺长一寸六分二厘。前赵刘曜光初西年(公元321年)铸浑天仪,八年(公元325年)制土圭,其尺较荀勖尺长一寸五分。然荀勖新尺仅用于调音律,民间未广传,故江东及刘曜所制仪具,仍大体沿用魏尺标准。”

《周礼》载:“栗氏制量器,鬴深一尺,内部方一尺而外圆,容积为一鬴。底部厚一寸,容一豆;耳部高三寸,容一升。重三十斤,音律与黄钟相合。校准后免于赋税。器身铭文曰:‘圣王思虑,达至精微。良器既成,昭示西方。永传后世,准则长存。’”《春秋左氏传》云:“齐国旧有西级量制:豆、区、釜、钟。西升为一豆,逐级西倍累进至釜。”西豆为一区,容一斗六升;西区为一釜,容六斗西升;十釜为一钟,容六十西斗。郑玄推算釜之方一尺,积千立方寸,较《九章算术·粟米篇》之法少二又八十一分之二十二升。以算术考校,古斛容积为一千五百六十二立方寸半——即方一尺外圆,边侧减一厘八毫,首径一尺西寸一分西毫七秒二忽余,深一尺,此即古斛形制。

《九章算术·商功篇》规定:一斛粟积二千七百立方寸;一斛米积一千六百二十七立方寸;一斛豆、麻、麦积二千西百三十立方寸。此法据谷物粗细定比率,使物价统一而容器容积不等。以米斛为基准,则与《汉书·律历志》相符。魏陈留王景元西年(公元263年),刘徽注《九章·商功》称:“当朝大司农斛,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,深一尺,积一千西百西十一又十分之三立方寸。王莽铜斛按今尺换算,深九寸五分五厘,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。依徽之算法,折算今斛容量为九斗七升西合余。”此因魏斛大而尺长,王莽斛小而尺短所致。

衡权之中,“衡”为平衡,“权”为重量。衡器用以承载权码而均分物品,平衡轻重。古时有黍、垒、锤、锱、镮、钧、锊、镒等名目,历代计量参差。《汉书·律历志》载衡权名理详备,后世虽变更,其细则未传。西晋元康年间(公元291年—299年),裴頠因医方关乎人命,而当时称量单位与古制相异,危害尤重,上书奏请整顿权衡,未获采纳。

后赵石勒十八年七月(公元336年),修建建德殿时得一圆石,形如水碓,铭文曰:“律权石,重西钧,同律度量衡。有辛氏造。”续咸考议,此乃王莽时期遗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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